如發現漏水跡象,可以先用一些簡單方法驗證滲漏來源是否來自自己單位。
如發現滲漏位置屬於他者,則需要向管理處申報及與鄰居洽談。
如雙方為滲漏所造成的損失爭持不下,就需要尋找公證行及仲裁機構等第三方介入,進行調查,查找成因及釐定責任。
公證行會根據現時法律,以可以作為呈堂証供的科學方法作為測試標準,到現場進行一系列檢測及蒐集數據。
公証行會製作報告及損失評估,釐定成因及責任,如雙方達成共識,可進行修繕解決問題;如未能夠達成協議,則可依照法途徑伸訴。
若是涉及公眾地方,業主應向大廈或屋苑的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求助;若是公營房屋則一般可向房署、房協或食環署及屋宇署成立的聯合辦事處求助。
若懷疑問題源自樓上或毗鄰單位所致,應盡快與有關業主商討,如無法與鄰居協商,可以經由騁請公證行來進行滲水源頭測試以釐定責任,亦可聘請建築及法律顧問、測量師為報告簽署擔保,假如案件最終要透過法律程序解決,專家報告是其中最關鍵的一環。
在普通法下,原告人有舉證責任,即是說,原告人有責任去證明被告人的單位是漏水的源頭,否則被投訴一方原則上是無必要主動去證明自己不是源頭。
但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業主和鄰居,當接收到相關投訴後,亦應該盡可能瞭解對方的滲水情況,並評估自己滲漏的可能性,因為一旦滲水真的是來自你的單位,亦很難避免要進行維修,所以與鄰居保持良好溝通極為重要。
就算樓上單位不配合調查,樓下亦可找專家用微波掃瞄等方法去檢查樓上單位是否滲水源頭。
面對樓下投訴漏水,樓上單位應盡可能配合調查,而非一味拖延或阻撓,因為訟費一般由敗訴一方承擔,雙方配合才可以將損失降到最低,而如果最後要經由法律途徑解決,過程中又故意拖延或阻撓,將導致雙方衍生了不必要的巨大開支。(詳見問題6.)
如果漏水問題協調無果的話,這個時候住戶只好聘請建築及法律顧問,按照大廈公契內容要求有關單位的負責人處理天花漏水問題,進行維修,甚至提出索償。 為提供充足證據,受影響方可先聘請公證行找出天花漏水源頭,若證實為某單位所致,而對方又不負責任的話,即可聘請律師入稟法院。
「公證行報告」其實是「專家證人報告」,法庭所關注的並不是公證行三字,而是該專家證人是否香港政府認可人士 (AP), 法庭一般會認可特定專業資格或相關工程範疇人士所提供的報告或證據,如註冊測量師(RBS)及註冊結構工程師(RSE)等。
公證行收費通常視乎專家的資歷、檢測使用儀器、檢測的範圍、以及個案複雜性而定。
另外,如果最終需要傳召專家證人上庭,或需要專家提供更多的文件或調查,這些都會構成額外開支。專家證人的費用通常以每小時計算,並設最低消費,視乎上庭堂數和專家的資歷,收費可以介乎數千至數萬元不等。
受影響單位的業主若能成功向漏水源頭的戶主索償,賠償項目一般包括受影響單位的天花或牆身損毁的維修費、由於滴水或油漆剝落而令單位內其它物件毁壞的賠償、租金收入損失(如屬出租物業)、暫時搬遷的住宿開支(如屬自住物業)、因索償而招致的專家費用、律師費及利息等。
盡可能保持溝通,確保對方清楚知道你的維修日程及進度,以及維修了那些設施,並且保留記錄,免得日後再生爭拗。
進行維修前,一定要驗清楚滲水的源頭,以免浪費金錢和時間;盡可能找合資格的防水工程承建商維修,維修後亦應對防水層進行試水及紅外線測試,取得報告以保障雙方。
漏水索償個案涉及十分繁複的程序,而法院排期亦可以十分漫長,隨時消耗雙方數月甚至一年以上的時間。如果樓上樓下雙方願意合作,其實會更節省金錢和時間。
另外,一般小額錢債審裁處在接獲漏水索償個案後都會先建議雙方調解,以免浪費法庭資源和保貴時間。
每份保單的內容不同,業主必須瞭解清楚自己的家居保險對於漏水的賠償範圍。
家居保險的保障範圍大致分為兩方面:保障屋內家具、電器及貴重物品等財物,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障。一般來說,家居保險並不包括樓宇結構保障。換句話說,原裝牆身、地板與天花,若因風雨或滲水問題,造成任何損失或毀壞,都不屬於保障範圍。亦即是投保人將不能就天花漏水問題向保險公司索償。
所以業主選擇家居保險時應盡可能瞭解清楚涉及漏水的賠償範圍以及保障金額。
香港樓宇滲水法律主要分為刑事及民事。雖然香港目前並沒有專門針對樓宇滲水問題而立法的《樓宇滲水法例》,但業主可因應各種不同樓宇滲水性質而根據不同的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1) 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由食物環境衛生署及屋宇署聯合辦事處獲授權執行。《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針對可循簡易程序處理的妨擾,其中包括任何水池、水井、溝渠、雨水渠、水道、排水渠、下水道、水箱或貯水器、污水池、池塘、地坑、衞生設施、糞渠、廢水管或雨水管、垃圾桶或垃圾箱,或其他同類的地方或東西,其污穢程度或其狀況足以構成妨擾,或足以損害或危害健康。簡單地說,《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是針對處理因樓宇污水滲漏而引致的衛生妨擾問題。
2) 香港法例第102章《水務設施條例》由水務署獲授權執行。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28條: 任何人浪費或濫用供水,或導致或容許供水被浪費或濫用,即屬犯罪。簡單地說,《水務設施條例》是針對處理因樓宇內部供水系統滲漏而引致的浪費食水問題。
3) 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由屋宇署獲授權執行。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6A條: 欠妥的建築物: 凡建築事務監督在進行檢查時,發現任何建築物有任何破舊或欠妥之處,他可藉向該建築物的擁有人送達的書面命令。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8條: 排水 : 凡建築事務監督認為任何建築物的排水渠或污水渠不足夠或處於欠妥或不衞生的狀況,他可藉向該建築物的擁有人送達的書面命令。簡單地說,《建築物條例》是針對處理因樓宇長期失修滲水而引致的樓宇安全問題。
香港樓宇滲水的民事法律包括:
1) 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業主責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 維持物業的職責: (1) 凡擁有建築物任何部分的人,或對建築物任何部分具有獨有管有權的人,或對該部分具有獨有的使用、佔用或享用權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雖則該建築物的公契並無對該人施加維持該部分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的責任,該人亦須維持該部分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2) 第(1)款的責任,須當作為根據公契對建築物的所有業主負上的責任。
2) 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大廈公契)。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40條: 與土地有關的契諾的負擔: 與契諾承諾人的任何土地有關的契諾,或與契諾承諾人可加以約束的任何土地有關的契諾,除非明訂有相反用意,否則須當作由契諾承諾人代其本人、其業權繼承人以及藉着或透過契諾承諾人或其業權繼承人而得業權的人作出。
3) 香港侵權法 (私人妨擾): 私人妨擾通常指對其他人的物業或物業權益作出長時間之不合理干擾行為。私人妨擾是指非法干擾他人享受其土地 (房地產) 的權利,例如滲水滋擾。
4) 香港侵權法 (疏忽責任): 疏忽責任通常指負有法律所承認的謹慎責任但有所失責, 即未盡謹慎責任。行為的謹慎程度低於一般被接受的合理謹慎行為標準,例如樓宇失修滲水。
5) 香港合約法 (合約責任): 違反合約是指合約其中一方做出了違反其合約責任之行為。違反維修、裝修、水管、防水、天台、外牆工程合約導致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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